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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祝某某、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祝某某,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祝某某、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2)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4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450468.00元,执行费6657.00元。本案执行中,依法定程序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的办公场所。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祝某某、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