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5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义杰与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杰,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1214号原告:王义杰,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快安8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18号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25号。法定代表人:陈志真。原告王义杰与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义杰诉称:要求被告归还拖欠原告从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工资及2014年年终奖金,合计58583.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于前几年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福建省长乐市,所在地为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18号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25号,故本案应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