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9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宝音德力格尔申请刘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音德力格尔,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9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宝音德力格尔,女,28岁,蒙古族,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刘伟,男,27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宝音德力格尔与刘伟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刘伟名下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无财产暂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强审判员 :吴文达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