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婷婷与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婷,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民初4571号原告:杨婷婷。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董事长。原告杨婷婷诉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94元(已付房款427853元,日违约金标准为万分之一,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22日,合计84天)。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运家园XX号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原告交齐首付款427853元。另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6月30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首付款,被告未交房。被告未予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鹏运家园XX号房屋,总房款697853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6年3月22日前交齐首付款427853元,余下房款在被告通知可办理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费用领钥匙时结清;被告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齐首付款427853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被告至今未交房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为3594元(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22日止84天,以房款42785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婷婷支付违约金359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