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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双清与黄立加、龚桂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清,黄立加,龚桂芝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773号原告刘双清,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宝安(代理权限:全权代理),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立加,农民。被告龚桂芝,农民,(系被告黄立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清与被告黄立加、龚桂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双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双清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双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双清负担。审 判 长  甘 雯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定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