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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伍松梅与杨月兰赡养、健康权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松梅,杨月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民终1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松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益寿,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海波,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月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必胜。上诉人伍松梅因与被上诉人杨月兰赡养、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松梅的上诉请求:1.由杨月兰每月至少看望或问候伍松梅一次;2.由杨月兰每月支付伍松梅赡养费800元;3.由杨月兰支付伍松梅医药费1885.60元。事实和理由:杨月兰有稳定的收入,但自2007年以来未向伍松梅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平时也对伍松梅缺乏应有的尊重、关心和照料,其行为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德。杨月兰丈夫赖必胜打伤伍松梅,应对伍松梅的医药费承担赔偿责任。杨月兰辩称,母亲伍松梅及父亲杨某某每月的养老保险金高达5000余元,生活条件宽裕,但杨月兰夫妇还是向父母给付了相关的赡养费用,且经常回家探望父母,完全尽到了做女儿的责任。母亲伍松梅住院花费的医疗费杨月兰夫妇已经支付,其主张被赖必胜打伤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松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杨月兰支付伍松梅养老保险费用72000元;2.由杨月兰支付伍松梅医药费1885.60元;3.本案诉讼费由杨月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伍松梅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退休职工杨某某系夫妻关系,现有二子一女,女儿即本案被告杨月兰。伍松梅系农业人口,其夫杨某某原系原绥宁县邮电局职工。80年代初期,杨月兰顶替杨某某进入邮电部门上班,杨某某即办理了退休手续。杨某某的退休养老金为3738.05元/月,另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每月还向杨某某发放生活补贴480元,其每月收入共计4218.05元。2013年,伍松梅花费72000元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后,其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483.02元,其夫妻二人每月养老金等收入合计5701.07元。杨月兰已支付给伍松梅30000元购买养老金费用。现杨月兰亦已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养老金为2733.68元/月。近年来,由于伍松梅与杨月兰关系紧张,杨月兰很少回家看望伍松梅。另,杨月兰还承担了一侄儿大学期间的学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赡养、健康权纠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如杨月兰之夫赖必胜确实致伤伍松梅,伍松梅应依法向赖必胜主张民事权利,不应因杨月兰系赖必胜之妻而导致赔偿义务主体有所改变。杨月兰没有伤害伍松梅的事实,伍松梅要求杨月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伍松梅在购买养老保险前虽已七十余岁,不能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用于生计,但其丈夫杨某某的养老保险金等收入系其夫妻共同财产,且每月达4000余元,供其夫妻日常支出绰绰有余。况且伍松梅在购买保险后,每月可从养老保险机构领取近1500元养老金,夫妻二人每月收入达5700余元,经济较宽裕,生活较富足,足以承担伍松梅为购买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支出。伍松梅为购买养老保险所产生的费用并非法定的赡养费支出项目,杨月兰自愿承担伍松梅为购买养老保险所产生的30000元费用,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现伍松梅要求杨月兰支付72000元购买养老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杨月兰近年来因与母亲关系紧张,很少回家探望老人实属不当。杨月兰现已孙儿绕膝,安享天伦,最为亲身体会到母亲的十月怀胎,以及小孩出生后父母多年悉心照料的艰辛,作为子女,应当铭记于心。尤其在其几近成年之际,即顶替父亲参加工作,从此过上了较为体面安稳的生活,这就当时的社会背景而言,“跳出农门,吃上国家粮”可是莫大的喜事,自然也是父母莫大的恩德,杨月兰更应铭记于内。现母亲八十有余,年事已高,对家庭、子女说长论短的唠叨在所难免,杨月兰应给予母亲最大限度的包容,尤其是作为家中长女,更应标榜孝悌,以作表率。而父亲年龄更长,身体状况犹逊母亲,现其身体机能每况愈下,最需子女的关怀体贴之际,其虽住在乡下,但交通条件尚可,杨月兰更应常回家看看,妥善安置好老父的生活起居,多陪老人散心聊天,以明孝心,以慰老怀。老话说得好“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莫让孝心成等待,空悲切!伍松梅年逾八十,现已四代同堂,本应颐养天年,但因与女儿为生活琐事不和,颇多诘难,反伤心神。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是每个家庭最美好的愿望,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方为家庭成员间相处之道,只有相互体贴、关怀、理解、帮扶,方能尽享四代同堂、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伍松梅要求杨月兰支付其养老保险费用72000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伍松梅要求杨月兰赔偿其1885.60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伍松梅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当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杨月兰作为伍松梅的女儿,虽然近年来与母亲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但为人子女,首先应懂得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情,体谅父母为养育子女付出的精力和心血,其次更应包容父母因年事已高而导致的多言唠叨,并多花时间与父母相处、沟通,尽最大的努力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让老人精神愉悦、安享晚年。同时,伍松梅老人也应体谅子女的难处,不应在家庭琐事上对子女过于苛责,应以宽厚仁爱之心爱护子女,以达母慈子孝、家庭美满和睦。关于本案的实体处理问题,伍松梅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杨月兰支付养老保险费用72000元,一审法院以该请求并非法定的赡养费支出项目为由,并基于杨月兰已自愿承担其中的30000元费用的客观事实,判决驳回了伍松梅的该项诉讼请求。伍松梅对一审法院的该判项并未提出上诉,而是将上诉请求变更为要求杨月兰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伍松梅的该上诉请求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杨月兰不同意调解,故本院不予处理,伍松梅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伍松梅主张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的系杨月兰之夫赖必胜,杨月兰并未对伍松梅实施侵权行为,故伍松梅要求杨月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体不当,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伍松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上诉人伍松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