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春虎与肖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虎,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徐春虎。被执行人肖军。申请执行人徐春虎与肖军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河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