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与被告高双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高双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399号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毅,男。被告高双峰,男。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与被告高双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撤诉。案件受理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泽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