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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与被告高双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高双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399号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毅,男。被告高双峰,男。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与被告高双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撤诉。案件受理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庆阳世纪荣耀有限公司、李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泽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