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贵鹏、张屏屏与陈强、李宜玲、于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贵鹏,张屏屏,陈强,李宜玲,于雪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362号原告:曲贵鹏,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张屏屏,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长林,大连瓦房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强,男,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无业,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道春,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宜玲,女,生于1986年11月4日,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于雪梅,女,生于1975年5月9日,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贵鹏、张屏屏与被告陈强、李宜玲、于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2016年9月22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贵鹏、张屏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贵鹏、张屏屏承担。本案预收4750元,应退回原告4725元。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