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青岛鲁奇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鲁奇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1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鲁奇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娄景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永山,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鲁奇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永山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子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