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瑞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5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瑞国,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恩平市。2014年3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国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瑞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陈瑞国伙同一名叫“鸡仔”的男青年到恩平市恩城鳌峰路十六巷6号住宅门口边,由陈瑞国负责望风,“鸡仔”采用遗留在电门锁的钥匙启动车辆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冯某的粤J×××××号黑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C6TCG3X5D0042008,发动机号FL10635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00元)。窃后,由“鸡仔”销赃车辆,被告人陈瑞国分得人民币200元。2.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瑞国到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锦顺石材店,采用螺纹钢条撬锁进入石材店右侧院子内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粤J×××××号灰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一辆(车驾号LWBTCG1G3D1A55947,发动机号13M0045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00元)、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已报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红色南鹰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并盗走3台磨石机(无法估价)。窃后,被告人陈瑞国将上述财物销赃给一名收购废品的女子及一名叫“添权”的男子得款人民币950元。3.2015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瑞国爬墙进入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被害人黄某的祥惠粮食加工厂内,拉开门锁进入办公室盗窃联想牌电脑主机及液晶显示器一台,随后又在加工厂仓库盗窃5袋丝苗优质米(均无法估价)。窃后,被告人陈瑞国将上述财物锁赃得款花光。4.2015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瑞国到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被害人陈某丙的云浮汇典石材公司,采用扳手拆卸的手段,盗窃挂在该公司外墙的白色格力牌空调主机一台(无法估价),后该空调主机在陈瑞国搬回家途中被声称公安机关的人员骗走。5.2015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瑞国通过攀爬、钻窗进入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华侨城工地宿舍二楼房间,盗窃被害人李某的利是封(内有50元)、电脑主机及液晶显示器一台、手电筒两支、运动鞋两双和手表两个(均无法估价)。窃后,被告人陈瑞国将上述财物销赃给一名收购废品的女子。6.2015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陈瑞国到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阳光新城售楼部门口花圃边,采用双手强行扭开车头锁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郑某的粤J×××××号白色麦科特牌女装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MMTCJ5A580000526,发动机号08400571,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被告人陈瑞国将该车推到新平北路石青村委会路口时被被害人发现并追回,陈瑞国弃车逃走。7.2015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瑞国到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凯旋花园工地门口附近,采用双手强行扭开车锁的手段,盗窃被害人辜某的粤J×××××号红色速卡迪牌男装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P6PCJA3980709623,发动机号B5080107,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窃后,被告人陈瑞国将该车销赃给一名陌生男子,得款人民币450元。8.2015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瑞国推开窗户进入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被害人湛某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在凯旋花园工地资料室内,盗窃Vision牌电脑主机(无法估价)及HKC液晶显示器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9.2015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瑞国采用铁钳撬门进入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被害人湛某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在凯旋花园工地资料室内,再盗窃一台Vision牌电脑主机(无法估价)及HKC液晶显示器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10.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瑞国采用黑色铁条撬开拉闸门锁进入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廉九陂路边被害人徐某的朝记宵夜档内,盗窃康佳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无法估价)、花生油两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红苹果牌大米三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5元)、光泽煤气瓶三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五叶神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元)和硬经典香烟一条(无法估价)。窃后,被告人陈瑞国将上述财物销赃给一名收购废品的女子,得款人民币500元。11.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陈瑞国伙同一名叫“鸡仔”的男青年到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凯旋花园小区消防水箱旁,由陈瑞国负责望风,“鸡仔”负责盗窃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吴某的粤J×××××灰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WBTCJ3A571058209,发动机号07L0530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窃后,由“鸡仔”销赃车辆,被告人陈瑞国分得人民币2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陈瑞国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11次,价值合共人民币21875元,犯罪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和吸毒花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瑞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瑞国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建议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瑞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等十一人的陈述、被告人陈瑞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陈瑞国的户籍信息、破案和抓获经过、被盗车辆登记信息、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瑞国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瑞国违法所得的财物,未予追回的,应予退赔给被害人。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瑞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本院另作裁定。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陈瑞国退赔被害人冯亭亭人民币5800元、退赔被害人陈锦锋人民币8150元、退赔被害人李新峰人民币50元、退赔被害人辜世勇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徐德春人民币875元、退赔被害人吴健文人民币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少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丽仙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