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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孔庆合与李双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合,李双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276号原告孔庆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凡美,女,汉族。被告李双成,男,汉族。原告孔庆合与被告李双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孔庆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被告已将承包费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孔庆合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孔庆合承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