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孔庆合与李双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合,李双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276号原告孔庆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凡美,女,汉族。被告李双成,男,汉族。原告孔庆合与被告李双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孔庆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被告已将承包费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孔庆合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孔庆合承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