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啟文与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啟文,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王啟文,男,194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8C房。法定代表人徐祥银,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大厦B座13层。法定代表人田立晋,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啟文支付因租赁费及租赁物损毁折价所欠款283071元及利息,由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列判项承担连带偿清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86元、执行费4252元,被执行人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