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与乐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乐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民初1752号原告: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84542747B。法定代表人:韩国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阿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乐泉明,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原告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江、胡阿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泉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泉明立即支付尚欠饲料款17987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乐泉明负担。事实和理由:乐泉明因经营需要向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2015年4月21日,经双方结算,乐泉明欠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179870元,乐泉明出具一张欠款条给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收执,同时约定若逾期还款则按欠款总额2%的月利率加收利息,若发生争议则由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现经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多次催讨,乐泉明仍不支付。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提供欠款条1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乐泉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乐泉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款条,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的陈述及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乐泉明向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2015年4月21日,经双方结算,乐泉明尚欠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79870元,乐泉明出具一张欠款条给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收执,欠款条载明:“兹有乐泉明欠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饲料款计人民币:零佰壹拾柒万玖仟捌佰柒拾零元整(¥:179870元)。如逾期还款须按欠款总额2%的月利率加收利息。若发生经济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之后,乐泉明未还款。本院认为,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与乐泉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乐泉明作为买受人,应依约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因其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主张乐泉明支付尚欠的货款17987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有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故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主张乐泉明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缺乏依据,但可主张乐泉明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乐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乐泉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79870元及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漳州华江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7元,减半收取计1953.5元,由乐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芹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梅申请执行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