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郑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60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滑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方方郑某甲,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滑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郑方方郑某甲将三台老虎机放置在本村自己经营的超市内,2016年2、3月份,被告人郑方方郑某甲将两台捕鱼机放置在本村自己经营的超市内,三台老虎机及两台捕鱼机均用于供人进行赌博,每台捕鱼机能同时供8人使用。在该超市经营游戏机期间,被告人郑方方郑某甲之妻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按照郑方方郑某甲所教在超市内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参赌人员每拿10元钱,李贵敏李某甲便在捕鱼机上上一万分,参赌人员每赢一万分,李贵敏李某甲就退还参赌人员10元。另查明,被告人郑方方郑某甲于2016年7月5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于2016年8月10日将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退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供述,证人张某1、张某2证言,前科证明、现场查获捕鱼机、老虎机照片、滑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郑方方郑某甲到案证明、滑县人民检察院结算票据及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方方郑某甲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赃,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郑方方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对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四、对被告人李贵敏李某甲、郑方方郑某甲开设赌场的工具捕鱼机二台、老虎机三台予以没收,由没收单位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