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朗素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与唐代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朗素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唐代建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158号原告重庆朗素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3号第1层办公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00787。法定代表人张里,重庆朗素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雅洁,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代建,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朗素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代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朗素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2元,减半交纳40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朗素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