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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某、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莫某,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111号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创。被告:蔡某。被告:莫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蔡某、莫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蔡某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权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