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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武安市蓝天宾馆与秦振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蓝天宾馆,秦振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872号原告:武安市蓝天宾馆。法定代表人:侯文军,该宾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秦振山,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原告武安市蓝天宾馆与被告秦振山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武安市蓝天宾馆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安市蓝天宾馆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武安市蓝天宾馆负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