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法亮与梁瑞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法亮,梁瑞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871号原告:马法亮,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瑞桥,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法亮诉被告梁瑞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马法亮于2016年9月22日以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法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法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瑞桥承担。审判员 齐杰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盼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