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小孩与金建南、董建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孩,金建南,董建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4403号原告:黄小孩,男,1966年11月24日,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帆,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鹏,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南,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董建芽,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黄小孩与被告金建南、董建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554825元及逾期利率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金建南、董建芽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8年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金建南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黄小孩购买布料,合计布料款604825元。期间,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货款,余欠554825元至今未付。另查明,2016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建南、董建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黄小孩布料款5548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4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48元,由被告金建南、董建芽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34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黄益强人民陪审员 李熊熊人民陪审员 叶岩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