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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长春市华御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邹丽辉,长春市华御进出口有限公司,邹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2677号。负责人:王守坤,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邹丽辉,女,长春市华御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邹建国,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华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