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宁海与陈开荣、周月飞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宁海,陈开荣,周月飞,何平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2民初4201号原告:吴宁海,男,1974年11月16日生,住滨海县。委托代理人:陈晔,滨海县东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开荣,男,1986年3月29日生,住滨海县。被告:周月飞,男,1983年11月19日生,住滨海县。被告:何平生,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滨海县。原告吴宁海诉被告陈开荣、何平生、周月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宁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晔、被告陈开荣、周月飞、何平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宁海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陈开荣、何平生、周月飞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0日,李某一向原告借款5万元,三被告为其担保,口头约定月息2分,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现借款人及被告均不还款。被告陈开荣、何平生、周月飞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具体借多少我不知道,借款5万元还了2万元,至于原告所说的口头约定月利息2%被告并不知道,当时约定每个担保人只承担5000元担保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吴宁海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当场交付。借款人:李某一,担保人:陈某一、李某二、何平生、陈开荣、周月飞、陈某二,2015年4月10日”。2015年6月26日,借款人李某一归还了2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吴宁海可随时主张,现借款人李某一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开荣、何平生、周月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故对原告吴宁海起诉要求被告陈开荣、何平生、周月飞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开荣、何平生、周月飞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借款人李某一追偿。原告诉称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故本院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陈开荣、周月飞、何平生辩称口头约定只承担5000元担保责任,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故对其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开荣、何平生、周月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吴宁海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开荣、何平生、周月飞承担315元,由原告承担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