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04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杜欣伟与章玉微、高少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欣伟,章玉微,高少燕,陈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4209号原告:杜欣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波,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玉微。被告:高少燕。被告:陈微微。原告杜欣伟与被告章玉微、高少燕、陈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章玉微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判令被告高少燕、陈微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5日,被告章玉微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高少燕、陈微微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之后,被告章玉微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分文未还。保证人高少燕、陈微微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章玉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欣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高少燕、陈微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少燕、陈微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章玉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302元,由章玉微、高少燕、陈微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4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