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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通奥华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明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奥华国际装饰有限公司,张明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4504号原告:南通奥华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北城街道三塘村。法定代表人:林克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站。原告南通奥华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奥华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奥华国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奥华国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南通奥华国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