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71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毛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5月28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审理于同年9月7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毛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朱仙萍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