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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季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6155号(小额诉讼)原告:高某某,女,201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理人:高豪(系原告父亲),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富民村洪运***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被告:季某某,女,199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受。审判员 沈 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