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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庾丽权与庾柳成相邻通行纠纷2016民终130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庾丽权,庾柳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庾丽权,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高冠东,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嘉乐,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庾柳成,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庾丽权因与被上诉人庾柳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庾丽权以其与被上诉人庾柳成愿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庾丽权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庾丽权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计),由上诉人庾丽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智雄审 判 员  曲卫东代理审判员  丘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