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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莎莎与王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莎莎,王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杨莎莎,女,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忆,女,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忆名下有豫A×××××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忆所有的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2执第1111号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莎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忆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忆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名下有车辆在你所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忆所有的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附:本院(2016)豫0102执第1111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