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行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秋结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结,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97号原告黄秋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赖良木,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国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桔嘴二岭脚。法定代表人邓世斌。原告黄秋结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顺民社信公复〔2016〕3号《关于黄秋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4日原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调查、核查、取缔殡仪馆的违法行为。被告指鹿为马、歪曲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原告一边提起诉讼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又依被告的答复要求,于2016年1月27日同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调查、核查、取缔的结果。被告于2016年3月13日作出与原告生活无关,不予公开的决定。被告隐瞒顺德区殡仪馆违法的事实,作出与原告生活无关的答复。原告认为殡仪馆的火化机未经批准违法营运侵害了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与原告的生活相关,并且调查公开企业违法事实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诉讼是居民合法维权的最后方式。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作出的顺民社信公复〔2016〕3号《关于黄秋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确认顺德区殡仪馆九条火化炉、火化机违法设置、违法营运。被告辩称,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属于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政府信息,且原告也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公开案涉信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申请‘调查、核查并公开顺德区殡仪馆九条火化炉的全部合法设置文件,审批手续和投入时间’”(简称“案涉信息”)属于殡仪馆自身经营、管理的范畴,与原告自身生活需要方面并无关联,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生活特殊需要有关。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无法证明与其自身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向被告申请公开案涉信息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已向原告作出答复,并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被告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职责,并不违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活特殊需要有关,也未能向被告作出合理的说明,被告经审查后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被告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职责。三、本案,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方式与程序合法合规,原告诉请被告不公开政府信息违法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2016年1月27日收到原告提交的《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被告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后,在2016年2月18日向原告告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在2016年3月11日向原告作出《关于黄秋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因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与程序向原告作出答复,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四、本案,殡仪馆火化炉、火化机的设置与运营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请求确认顺德区殡仪馆九条火化炉、火化机违法设置、违法营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规定,殡仪馆火化炉、火化机的设置与运营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原告“请求确认顺德区殡仪馆九条火化炉、火化机违法设置、违法营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项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顺德区殡仪馆存在九条火化炉、火化机违法设置、违法营运的事实,而且火化炉、火化机的设置与营运属于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备自主运营管理的范畴,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无关。综上,原告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被告依据法定职责作出《关于黄秋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其答复方式与程序合法合规,因此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原告“请求确认顺德区殡仪馆九条火化炉、火化机违法设置、违法营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查,原告黄秋结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健民东街七巷3号,邻近顺德区殡仪馆。2013年起,顺德区拟对殡仪馆进行原址升级改造,为妥善解决周边居民的合理诉求,多次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大良街道顺峰社区健民东街1至7巷共56户居民沟通,并提出“自愿收购”的方式供居民参考,由居民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对其现有物业按照市场价格予以收购。31户居民自愿提交了收购申请书,其中29户已经签订了协议。根据对本院已经审理的相关案件不完全统计(案件情况见附表)可知,因对顺德区殡仪馆升级改造工程有异议,原告从2014年起以其本人或其配偶的名义向本院提起31起行政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包括本案被告、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顺德区公安局等10多家,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事项:一类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2004年向行政机关提交的《关于购买节能型火化机的请示》、2010年向行政机关提交的《关于对火化炉进行技术改造的请示》及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文件、2000年至今顺德区殡仪馆法人证书的申请登记的申请文件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文件、2000年至今顺德区殡仪馆使用和安装相关环保设施情况的信息、2000年至今顺德区殡仪馆的焚尸数量等信息。一类是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查处顺德区殡仪馆违法扩建的建筑物、取缔拆除区殡仪馆擅自建设的火化炉、火化机、强制要求区殡仪馆独立使用污水管网、取缔区殡仪馆未经批准营运的运尸车队、尸体冷冻设施和尸检中心、强制要求区殡仪馆依法使用、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强制要求区殡仪馆依法使用、安装焚尸炉烟尘处理设施并且投入运行、强制拆除新建的区殡仪馆行政综合服务楼、业务楼,并且恢复原状。原告已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告申请公开2000年至今区殡仪馆每年的焚尸量。经审查,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顺保信公复[2014]10号《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告知原告上述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对该告知书不服,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作出顺府行复案[2014]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于2014年10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再次向被告等多个行政机关提出同类型的申请,明显不具有保护政府信息知情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原告所提出的申请显然已经构成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利的滥用。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缺乏诉的利益,失去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滥用诉权行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受理,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秋结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珮琳审 判 员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凯瑶附表:序号案号事由被告(第三人)1(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2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25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91号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4(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92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5(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6(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7(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06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8(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34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9(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35号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0(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5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1(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77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12(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78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13(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80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4(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8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15(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85号民政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6(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93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17(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9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8(2016)粤0606行初56号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19(2016)粤0606行初57号民政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016)粤0606行初58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1(2016)粤0606行初59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2(2016)粤0606行初60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23(2016)粤0606行初96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4(2016)粤0606行初97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25(2016)粤0606行初98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26(2016)粤0606行初99号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7(2016)粤0606行初429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8(2016)粤0606行初430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9(2016)粤0606行初431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2016)粤0606行初432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1(2016)粤0606行初433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