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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1610号原告吴伟文诉被告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文,陈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610号原告:吴伟文,居民。被告:陈思,居民。原告吴伟文与被告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本院定于2016年9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吴伟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更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或申请延期审理并获得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伟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吴伟文负担。审 判 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