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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久广与蒋庆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久广,蒋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朱久广,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被执行人蒋庆生,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邢集村大陆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蒋庆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蒋庆生有拆迁补偿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蒋庆生的拆迁补偿款48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