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久广与蒋庆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久广,蒋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朱久广,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被执行人蒋庆生,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邢集村大陆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蒋庆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蒋庆生有拆迁补偿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蒋庆生的拆迁补偿款48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