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62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于9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王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潘集区潘三矿南门外200米处路东租用一间门面房,购置18台赌博游戏机,其中包括“欢乐节庆”加强版赌博机4台,“动物世界”赌博机4台,小型捕鱼机2台,8个把位大型捕鱼机1台,招聘一名服务员,对外开始经营。2016年3月31日晚上,公安民警依法对该赌博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杨某购置的全部18台赌博游戏机及服务人员刘某、参赌人员高某、赌资现金人民币670元。2016年3月3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鉴定扣押的18台游戏设施具有赌博功能。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经营时间短,获利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潘集区潘三矿南门外200米处路东租用一间门面房,购置18台赌博游戏机,其中包括“欢乐节庆”加强版赌博机4台,“动物世界”赌博机2台(单台2个把位,可供2人单独操作),小型捕鱼机1台(单台2个把位,可供2人单独操作),大型捕鱼机1台(8个把位,可供8人单独操作),并招聘一名服务员,对外经营。2016年3月31日晚上,公安民警依法对该赌博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杨某购置的全部18台赌博游戏机及服务人员刘某、参赌人员高某、赌资现金人民币670元。2016年3月3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鉴定扣押的18台游戏设施具有赌博功能。2016年4月28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刘某、李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公治认字(2016)第20号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二、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六百七十元及账本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轩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