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秦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秦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10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秦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