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拖车夼村民委员会与江崇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拖车夼村民委员会,江崇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966号原告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拖车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拖车夼村。法定代表人贾延召,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学忠,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崇义。本院在审理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拖车夼村民委员会与江崇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拖车夼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崇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拖车夼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崇义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拖车夼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江崇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拖车夼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展建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