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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行审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溧阳市上黄山下昭钦建材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阳市上黄山下昭钦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81行审114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溧阳市。法定代表人花建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庆、杨三忠,溧阳市××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溧阳市上黄山下昭钦建材厂,住所地溧阳市。投资人李炎春。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溧市监稽查罚字[2015]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溧阳市上黄山下昭钦建材厂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粘土实心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7200元(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80%)、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后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溧阳市上黄山下昭钦建材厂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 斐代理审判员 张 栎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