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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6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慈溪市逍林华贸鞋厂与富顺鞋厂、张美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逍林华贸鞋厂,富顺鞋厂,张美芳,周挺松,周江通,岑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202号原告:慈溪市逍林华贸鞋厂,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林西村中心路26号。经营者:阮冲益。被告:富顺鞋厂,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宏跃村宋丁路桃园弄3号。被告:张美芳。被告:周挺松,成年。被告:周江通,成年。被告:岑玉英,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逍林华贸鞋厂诉被告富顺鞋厂、张美芳、周挺松、周江通、岑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逍林华贸鞋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慈溪市逍林华贸鞋厂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