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恒宇张兴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恒,张兴,李美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恒,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延敏军,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荣,女,生于1962年5月7日,汉族。上诉人梁恒因与被上诉人张兴、李美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促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丽珍审判员 毕 东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