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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恒宇张兴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恒,张兴,李美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恒,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延敏军,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荣,女,生于1962年5月7日,汉族。上诉人梁恒因与被上诉人张兴、李美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促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丽珍审判员  毕 东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