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3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205-1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韩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了(2016)冀0105民初3205号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韩某某名下的房产。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韩某某名下位于新华区联强小区85-6-603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