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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205-1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韩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了(2016)冀0105民初3205号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韩某某名下的房产。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韩某某名下位于新华区联强小区85-6-603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