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227、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大医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复大医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1227、123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复大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珍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女,户籍住址黑龙江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纵洋,男,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和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被告上海复大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及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纵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并于2016年9��14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及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复大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称GETTY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在其“上海复大医院耳鼻咽喉专科诊疗中心”(微信号:×××)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GETTYIMAGES,INC.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2张,图片品牌均为Moment,图片编号分别为114116365、95906333。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上海复大医院使用该图片未经GETTY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运营者,拥有管理微信公众号技术手段,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积极主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立即删除被告上海复大医院的涉案侵权内容、对侵权微信公众号进行封号处理,并禁止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再次申请微信公众号以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为维护GETTY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上海复大医院立即停止侵权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侵权图片,关闭“上海复大医院耳鼻咽喉专科诊疗中心”(微信号:×××)侵权微信公众号;2、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立即删除被告上海复大医院的涉案侵权内容,对被告上海复大医院的“上海复大医院耳鼻咽喉专科诊疗中心”(微信号:×××)进行封号处理,并禁止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再次申请微信公众号;3、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维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4、被告上海复大医院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上海复大医院于第一次开庭时口头答辩称:1、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对GETTY公司是否享有其主张的图片的著作权有异议,对其授权程序、授权期限等均有异议;2、对原告是否为国内唯一授权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其许可合同的有效性均存在异议;3、目前为止我方没有获利,不存在违法所得,原告并未提交合理开支的证据。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并未损害图片的艺术价��,故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不合理。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1、微信公众平台为信息存储空间,适用通知删除规则;2、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事前未收到原告侵权投诉,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立即进行核实,发现所有涉案图片均被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删除,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微信公众平台坚决打击抄袭等侵权行为并制定专门处罚规则;4、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封号,并禁止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再次申请微信公众号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盖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www.gettyimages.cn上,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已指定华盖公司担任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www.gettyimages.cn上;原告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的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知识产权(版权、精神权利)的侵犯。附件A中列明了“Flickr”、“photodisc”、“stockbyte”、“ImageBank”、“DigitalVision”、“BrandXPictures”等条目。原告还提交了(2014)经方圆内经证字第24158、24159号公证书,以证明GETTYIMAGES,INC.公司名称品牌为“Flickr”的名称现更名为“Moment”。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因第二次开庭无故未到庭,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查询显示,首页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展示有如下摄影作品图片,品牌均为Moment,图片编号分别为114116365、95906333。上述照片,除有图片编号、品牌信息外,还有授��许可类型、最大文件尺寸、主题等信息,图片上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字样的水印;在图片的“版权申明”中载明“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权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上海复大医院耳鼻咽喉专科诊疗中心”(微信号:×××)是由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在微信上注册的公众号,由其运营管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被告侵权的光碟及Tsa时间戳版权保护系统的意见,经比对,在上述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2张插图,该插图与前述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展示的涉案摄影作品基本相���。但被告上海复大医院认为Tsa时间戳版权保护系统的意见仅是原告单方证明,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对原告提出的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出现了涉案2张图片的主张,认为该涉案的2张图片与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图片仅存在相似性并非一致。根据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深南证字第17878号公证书显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规定,用户不得利用微信公众账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进行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根据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深南证字第12879号公证书显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中规定,对微信公众帐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为,其处罚有“删除并警告”、“7天封号”、“14天封号”、“30天封号”、“永久封号”等措施;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还提供了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的《微信公众号侵权投诉指引》,以证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首页为权利人设置了便捷的投诉通道,包括投诉指引和投诉方式。又查,微信是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应用程序,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帐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的沟通、互动。另查,原告另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为各案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根据该协议,显示原���华盖公司为本系列案各案各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光碟、Tsa时间戳版权保护系统的意见、(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24158、24159号公证书、(2015)深南证字第12879号公证书、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查询网页打印件、涉案微信公众号图片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是否适格主体;2、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现围绕焦点综合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主体的问题。根据经公证的GETTYIMAGES,INC.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等文件,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系列中,涉案摄影作品在原告的网站上展示,其品牌(“Flickr”(现更名为“Moment”)、“photodisc”、“stockbyte”、“ImageBank”、“DigitalVision”等)包含在GETTYIMAGES,INC.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原告在GETTYIMAGES,INC.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是本系列的适格主体。二、关于两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本系列案中,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在其微信��众号中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2张插图,经核对,该2张插图与前述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展示涉案摄影作品基本相同。原告主张的涉案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被告上海复大医院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只要微信用户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即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因此微信公众号向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相比个人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受众面大、传播范围广,因此其转发使用作品很有可能对原作品产生一定的替代作用,因此,微信公众号的发布者对于其发布的作品应比一般的个人微信用户注意义务更高,更加审慎,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未获得合法的授权,亦不是合理使用情形,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至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提供微信公众号服务,系为服务对象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亦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在收到本系列案应诉材料后,涉案微信公众号已删除涉案作品内容,故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维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范围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为每张摄影作品为人民币2500元,本系列案共2案2张摄影作品,共计人民币5000元;原告主张的维权律师费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酌定各案为人民币500元,本系列案共2案,共计人民币1000元。至于原告要求对涉案微信号进行封号、禁止被告上海复大医院再次申请微信公众号以及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关闭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上海复大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参加第二次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复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案各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本系列案共计2案2张图片,合计为人民币60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各为人民币50元,均由被告上海复大医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鑫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琦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