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曹鲜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鲜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7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鲜明,男,汉族,1995年9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盗窃于2016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鲜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被告人曹鲜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鲜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烧烤”与网友被害人刘某某吃饭,以手机没话费借为由,将刘某某苹果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盗走。赃物被曹鲜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被其挥霍。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曹鲜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鲜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鲜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烧烤”与网友被害人刘某某吃饭,以手机没话费借手机为由,将刘某某苹果6型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盗走。赃物被曹鲜明销赃得赃款2000元,被其挥霍。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9日将被告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6年6月7日1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报案:2016年6月3日22时30分左右,在南岗区某街84号“某烧烤”店内,刘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被一陌生男网友偷走。案发后,于2016年6月9日18时左右,经被害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在南岗区某街与某街交口处将被告人曹鲜明抓获。。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6年5月30日左右她在手机交友软件陌陌上认识一名叫做“小7哥”的网友,认识以后对方邀请她吃饭,2016年6月3日22时30分许,在南岗区一个名叫私房烧烤的饭店,她跟这名叫“小7哥”的网友见了面,见面以后对方称电话没有话费了,想要用她的电话打一个电话,当时她就把手机递给对方了,然后对方说手机没有信号就直接拿着手机出门了。“小7哥”出去很久也没有回来,她当时借了一部手机给她手机打电话的时候,她的手机已经关机。后来她就报警了。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她家的手机销售店在哈市南岗区,叫“某”手机店。有时也高价回收旧苹果手机和维修。2016年6月4日上午10点多,当时她正在店里营业,这时有一个平时在她家买过好几部手机的一个微信名叫“大晴”的男的(当场指认:曹鲜明),在微信上问她16G苹果6手机值多少钱,她就问对方手机是新的还是旧的,对方说是旧手机,她就说值2000元钱左右,对方说行一会拿过来看看。没多大会儿,微信名叫“大晴”的男的拿着一部旧的白色16G苹果手机拿给她看,她拿过来一看,手机没拆过而且处于正常状态,当时她还问了对方��句:这手机是谁的,对方说是他自己的,她接着说值2000元,对方说行,完了她就付给对方2000元钱后把微信名叫“大晴”的男的那部旧的白色16G苹果手机收购了。4、被告人曹鲜明的供述:2016年6月3日22时许,一个陌陌女网友(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约他到某街私房烧烤吃饭,吃了大约半小时,他要打电话,他的电话停机了,他就借女网友的手机在饭店门口打电话,然后他就趁他的女网友不注意,拿着女网友的手机就离开了。2016年6月9日18时许,在南岗区某街与某街交口处,他被公安机关抓获了。5、扣押单、返还单:扣押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已发还给刘某某。6、情况说明:某手机邮局总店出具一份刘某某在某手机邮局总店购买苹果6手机(16G)公开版金色机器一台。7、价格鉴定书:苹果6手机一部,内存16G,2015年10月购置,鉴定金额1800元。8、户籍证明:被告人曹鲜明的户籍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且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鲜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已缴纳)。追缴曹鲜明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笑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