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徐某、胡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重庆某公司,徐某,胡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177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某,男,被告:胡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徐某、胡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