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2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立华与赵福秋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华,赵福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845号原告赵立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赵福秋,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华与被告赵福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赵立华负担。审判员  张海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