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195号原告:成都市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魏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森,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市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