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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胡伟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79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伟,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翠屏路*号附*号*单元1-2。2016年5月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渝0110刑初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胡伟的违法所得250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原审被告人胡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上诉人胡伟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伟撤回上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刑初4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建恒审 判 员  李重綦代理审判员  张昌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燕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