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跃明申请执行聂红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明,聂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17号申请人张跃明,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王家庄乡后池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聂红梅,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王家庄乡后池村人,农民,现住忻州市解原乡北赵村。申请人张跃明申请执行聂红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聂红梅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