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晓兰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兰,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晓兰。委托代理人:李献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焕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艳明,系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副科长。再审申请人王晓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胜利石油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晓兰申请再审称,第一,王晓兰有新证据证明其一直在胜利石油管理局上班。第二,原审法院关于王晓兰没有《教师资格证书》,不能参加教师岗位竞争以及王晓兰一直未上班的认定是错误的。第三,胜利石油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第四,王晓兰在原审中申请调取证据,原审法院未予调取。第五,原审法院以王晓兰没有教师资格证书为由认定其没有教师资格系适用法律错误。第六,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没有自行回避。第七,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第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胜利石油管理局提交书面意见称,王晓兰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王晓兰在原审中均自认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因此,没有参加教师岗竞聘。王晓兰自2001年8月转岗以来,一直未上班,胜利石油管理局为了照顾王晓兰,给予其生活费。王晓兰申请再审主张的原审程序存在问题,均是其对法律理解有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王晓兰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第一,王晓兰提供的证据在原一、二审或仲裁程序中都提供并质证过,并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因此,王晓兰提供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第二,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证书是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王晓兰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已具备教师法对学历的要求,但王晓兰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其教师资格证书,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王晓兰因不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未能竞争上振兴小学教学岗及综合岗,不能据此认定胜利石油管理局无故不让王晓兰参加教师岗位的竞争。2001年8月,胜利石油管理局将王晓兰调动至其下属的第四幼儿园工作。王晓兰在原一审庭审中陈述因认为胜利石油管理局转岗不公平,自转岗之后就一直未到第四幼儿园报到。因此,王晓兰向胜利石油管理局提供劳动,也未接受胜利石油管理局的管理,无权要求胜利石油管理局支付相应工资。胜利石油管理局向王晓兰发放的生活补助系其对王晓兰生活上的照顾,其性质非劳动报酬,不能据此认定胜利石油管理局存在克扣王晓兰工资的情况。王晓兰在转岗后一直未向胜利石油管理局提供劳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胜利石油管理局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王晓兰主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经济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无不当。第三,王晓兰主张胜利石油管理局提供的证据系做伪造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第四,王晓兰在原审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因王晓兰申请调取的是案外人工资资金、福利等,且胜利石油管理局发给本单位其他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与王晓兰没有必然联系,原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第五,王晓兰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其没有教师资格证书,因此,原审法院对王晓兰因没有教师资格的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第六,经审阅原审卷宗,在2015年4月24日的庭审笔录中,询问王晓兰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时,王晓兰回答不申请回避。在该庭审笔录中有明确记载,王晓兰的委托代理人也在该笔录中签字确认。王晓兰主张的其他回避事项其在原审中并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自行回避的范畴。第七,原审判决对王晓兰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并未遗漏其诉讼请求。第八,王晓兰主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晓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