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郭云峰与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峰,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郭云峰,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黄立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云峰与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永大星城5幢3203号房产。现因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永大星城”项目中尚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也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发函漳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要求暂停永大星城项目房产备案、登记、交易手续。因以上客观原因,导致该房产暂时无法拍卖,且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少华审判员 杨宝兴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