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东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81刑初97号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凯,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侯马市。2016年4月29日因交通肇事被侯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4月30日被行政拘留,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辩护人曹艳萍,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凯及其辩护人曹艳萍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东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由尚某某担保从侯马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晋L5XX**白色朗逸牌小型轿车。次日零时许,该张饮酒后驾驶该车沿侯马市浍滨小学外道路由南向北驶入南西庄大门内约200米处,因道路东侧堆放沙子无法通行,该张驾车沿道路西侧逆向通过,将躺在沙堆西侧道路上的李某某碾压并拖行约5米后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车藏匿在曲沃县某某停车场。当日上午,为掩盖交通事故事实,张东凯将肇事车辆送到曲沃县汽车修理厂进行修复。当月27日,该张找人代驾肇事车辆逃至河北省邢台市,将车送到某汽车修理厂进行修复。当月29日,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在邢台市将张东凯抓获,并当场扣押肇事车辆。李某某经侯马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东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东凯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张东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李某某及沙堆的堆放者和道路的管理者对于造成本案的交通事故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张东凯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二万元,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张东凯饮酒后无证驾驶其租赁的晋L5XX**号白色朗逸牌轿车沿本市浍滨小学外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西庄大门内约200m处时,因道路东侧堆放沙子无法通行,该张驾车沿道路西侧逆向通过,将行人李某某碾压并拖行约670cm后驾车逃离现场。为掩盖交通事故事实,张东凯将该车送到汽车修理厂进行修复。当月29日,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邢台市将张东凯抓获,并当场扣押肇事车辆。李某某经侯马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东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东凯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26日零时17分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号码为135xxxx****的匿名电话报警称,在本市南西庄南门有一辆小型汽车把行人撞了,有人受伤。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位于侯马市文明路南西庄南门以北约200m处,道路东侧堆放沙堆占地300cm,血迹拖印长670cm,肇事车辆逃逸。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东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5、证人张某某、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5日晚上,张东凯到侯马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因张东凯没有驾驶证,由尚某某担保租赁晋L5XX**号白色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且尚某某证实当天下午五六点左右,他和张东凯等几个朋友在一起喝酒吃饭。6、书证曲沃县某某汽车服务部销货清单证实,2016年4月26日晋L5XX**号汽车在该处购买汽车零件。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被告人张东凯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8、书证收条证实,被告人张东凯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二万元。9、侯马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29日,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邢台市将张东凯抓获,并当场扣押肇事车辆。10、被告人张东凯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某及沙堆的堆放者和道路的管理者对于造成本案的交通事故有一定过错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此做出被告人负全部责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东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二万元,要求对张东凯减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东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牛 婕代理审判员 程凌燕人民陪审员 冯东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乞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