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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872徐峰申请执行张华兵、朱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峰,张华兵,朱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徐峰,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雍阳办事处。被执行人张华兵,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户籍所在地瓮安县银乡。被执行人朱晓琴,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户籍所在地瓮安县雍阳镇。案外人张成郡,女,1994年3月21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徐峰诉张华兵、朱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3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张华兵、朱晓琴欠原告徐峰借款二十五万元,被告自愿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止每月30日前偿还五万元,直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期间所欠利息两万元二被告自愿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二、如二被告未按期履行偿还本金,利息则从2016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及保全费1750元,共计人民币4275元,被告张华兵、朱晓琴自愿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愿在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徐峰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华兵、朱晓琴差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50000.00元,被执行人朱晓琴自愿在2016年9月30日前还50000.00元;在2016年12月10日前还100000.00元;余款100000.00元在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二、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000.00元利息被执行人朱晓琴自愿在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至本案债务全部已履行完毕;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和保全费1750元,共计4275元,被执行人朱晓琴自愿在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四、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朱晓琴在2016年10月15日前交法院。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黔2725民初3266号民事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杨桥生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饶成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