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葛君波与张意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君波,张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葛君波。被执行人:张意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君波与被执行人张意山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意山无房产、无车辆、银行无存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葛君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徐大庆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